《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点条款解析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2014年8月7日由国务院颁布并将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律师将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重点条款进行律师解析,帮助企业理解公示制度。比如:企业应对哪些信息进行公示?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会面临什么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公示行为有哪些监管措施?

1、哪些主体负有公示企业信息的义务?

首先,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信息公示主体主要为政府部门和企业自身。而政府部门又主要分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关于其他政府部门,律师认为,应包括税务局、质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汇管理局、海关等对企业有部分监管责任的部门。

2、企业自身需要对外公示哪些企业信息?

国务院2014年2月7日批准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了企业年检制度。因此,《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自身也需负有一定的公示企业信息的义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企业负有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两种公示义务。年度报告公示中,企业应至少公示下列企业信息: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即时公示中,企业应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3、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信息会面临什么处罚?

企业不仅应根据规定期限,将有关企业信息对外公示,不得隐瞒和遗漏,并且应对其公示的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企业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三是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企业信息将被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将会被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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