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而径直注销公司,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径直对公司进行了注销处理,债权人却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清偿责任。
【案情介绍】
北京某科技公司与某广告策划公司于2014年2月签订广告服务合同,约定广告策划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广告费一共100万元。科技公司先行支付广告费50万元,待广告发布后,10日内再向科技公司支付余下广告费50万元。合同订立后,广告策划公司提供了广告服务,但科技公司支付了50万元后,余款50万元一直拖欠不付。广告策划公司在向科技公司催要广告费欠款的过程中,突然发现科技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已注销,股东张某、陈某、李某向工商部门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和虚假的清算报告,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广告策划公司直接起诉要求股东张某、陈某、李某赔偿广告策划公司广告费人民币5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张某、陈某、李某在对科技公司进行清算时,未通知债权人广告策划公司,也未在报纸上公告,没有依法清算,之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科技公司的注销登记,股东张某、陈某、李某应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股东张某、陈某、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由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有限公司一般为股东,股份公司一般为董事、控股股东,也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从而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
强制清算是在自行清算不能的情况下启动的一个司法清算程序。在公司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未清算、逾期清算、拖延清算、违法清算等,债权人或股东等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本案中,科技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为公司股东张某、陈某、李某,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清算组并未通知债权人广告策划公司,也未在报纸上进行公司清算公告,没有依法履行公司清算程序,而是自行编制虚假的清算报告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科技公司的股东对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重公司设立、轻公司消亡”是我国在公司法立法和执法层面上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现在大家对公司解散注销重视起来,甚至把公司是否依法办理了解散注销手续和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资信状况挂钩,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对外负债的情况下,突然一走了之、消失不见,而不办理公司的解散注销手续,让公司以“幽灵”状态在那存续着。
不仅公司股东不重视公司的解散注销,一旦公司关门走人,公司债权人也会茫然失措,不知道应该怎么办,可以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回收债权。
律师在此提醒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注意:
(1)在公司具备解散事由的情况下,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或依法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对债务人股东来说,后患无穷,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
(2)在公司具备解散事由的情况下,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及时或依法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的,对债权人来说,多了回收债权的途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在中国,公司名下一般很少有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而股东个人名下则很可能有多套住房或多辆车辆,即便股东名下没有房产和车辆,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股东个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限制出境、禁止高消费等,以促使股东个人积极向债权人偿还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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